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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參加本次選務工作已支領工作費,公假補休2日請教師擇無課務時彈性補休,若需於有課務時補假需課務自理

發佈日期 : 2022-12-05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重申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11年11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66372號函辦理。
二、 邇來,部分教師向國教署反應擔任選務人員未給予補休假之疑義。
三、 教育部重申該部111年5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54189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7日中選務字第1113150166號函(諒達)略以,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爰請貴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維選務工作人員之權益。
四、 本案選務工作已支領工作費,公假補休2日請教師擇無課務時彈性補休,若需於有課務時補假需課務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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