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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 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發佈日期 : 2022-06-28
主旨: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
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本總處102年5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200355842號函諒悉。
二、為維持良好辦公紀律,提升為民服務品質,請加強宣導公
務員於上班時間,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並請確依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規定,對所屬人員嚴加考核
並作適當處理,以提升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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