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1年度上、下半年申 請退休調查詳見內文。
發佈日期 :
2021-03-19
主旨:檢送「南投縣政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1年度上、下半年申
請退休調查表」,請於本(110)年4月15日前依說明四、
五送府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調查係為籌編本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1年度退休經費所
需。
二、教育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
第2款附表,11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50
歲」,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
指標數(年齡加年資):111年指標數80。
三、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第2款附表,
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退休者,須年滿「55歲」,
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指標數
(年齡加年資):111年指標數86。
四、請各校審視111年申請退休同仁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及其任職
年資,並至人事服務網ECPA操作,其相關操作流程請至本
府人事處表單下載區下載參閱:
(一)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107.
7.1以【後】退休→試算退休金。
(二)再至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意願調查
→登錄退休意願調查→按「查詢」(有試算的名單均會
出現)→找到擬退人員按「編修」→點選其退休方案及
退休原因→儲存→報送。
五、請詳實填列111年退休調查表核章,於本(110)年4月15日
前將退休調查表(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並將
EXCEL電子檔傳送至haku2002@nantou.gov.tw,逾期未送達
者,自行負責。
(一)本府所屬學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申請退休調查表,請
先分別提送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審核後,再報送本府人
事處彙整辦理。
(二)重申本府99年3月19日府人退字第09900604040號函規
定:申請退休人員,既經審慎決定提報退休,宜避免申
請後反復申請變更、撤銷等情形,請加強宣導溝通,爾
後申請退休後再提出撤銷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
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三)再者,本府103年3月24日府人退字第1030059142號函規
定,同一年度申請退休並經本府依法編列預算後核定冊
列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已影響機關年度預算編
列及行政作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
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
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四)為考量本府年度經費一經編列,預算追加不易,請各學
校務必審查,本府已核定110年度退休名單未撤銷者,不
得重複申請列入111年度退休調查表。又同一年度凡未申
請核列年度內退休人員,於年度中臨時提出退休申請
者,依序列入候補名單;如年度申請退休人員有中途撤
銷退休申請時,再依序遞補;反之,如無人撤銷退休申
請或年度退休給付預算不足,則不予受理,併予說明。
請退休調查表」,請於本(110)年4月15日前依說明四、
五送府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調查係為籌編本府所屬學校教職員111年度退休經費所
需。
二、教育人員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第5項
第2款附表,11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者,須年滿「50
歲」,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
指標數(年齡加年資):111年指標數80。
三、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1條第6項第2款附表,
110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退休者,須年滿「55歲」,
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大於或等於法定指標數
(年齡加年資):111年指標數86。
四、請各校審視111年申請退休同仁是否符合退休資格及其任職
年資,並至人事服務網ECPA操作,其相關操作流程請至本
府人事處表單下載區下載參閱:
(一)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金試算→107.
7.1以【後】退休→試算退休金。
(二)再至RTCMPT公教人員退休撫卹試算系統→退休意願調查
→登錄退休意願調查→按「查詢」(有試算的名單均會
出現)→找到擬退人員按「編修」→點選其退休方案及
退休原因→儲存→報送。
五、請詳實填列111年退休調查表核章,於本(110)年4月15日
前將退休調查表(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彙辦,並將
EXCEL電子檔傳送至haku2002@nantou.gov.tw,逾期未送達
者,自行負責。
(一)本府所屬學校人事人員、主計人員申請退休調查表,請
先分別提送本府人事處、主計處審核後,再報送本府人
事處彙整辦理。
(二)重申本府99年3月19日府人退字第09900604040號函規
定:申請退休人員,既經審慎決定提報退休,宜避免申
請後反復申請變更、撤銷等情形,請加強宣導溝通,爾
後申請退休後再提出撤銷者,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
外,同一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退休案。
(三)再者,本府103年3月24日府人退字第1030059142號函規
定,同一年度申請退休並經本府依法編列預算後核定冊
列人員,反復申請變更、撤銷,已影響機關年度預算編
列及行政作業。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員,同一年度申
請退休反復申請變更、撤銷者,應於預定退休日3個月
前,以書面載明理由,依規簽請該機關學校首長同意
後,連同個人書面簽報文書一併函報本府核定。
(四)為考量本府年度經費一經編列,預算追加不易,請各學
校務必審查,本府已核定110年度退休名單未撤銷者,不
得重複申請列入111年度退休調查表。又同一年度凡未申
請核列年度內退休人員,於年度中臨時提出退休申請
者,依序列入候補名單;如年度申請退休人員有中途撤
銷退休申請時,再依序遞補;反之,如無人撤銷退休申
請或年度退休給付預算不足,則不予受理,併予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