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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110年1月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補充規定。

發佈日期 : 2021-03-03
主旨: 函轉行政院110年1月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之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0年2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125861號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該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修正旨揭規定第1點,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同日生效。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
三、 為避免機要人員免兼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後,致公股代表產生空窗期影響公股權益,請各機關(構)於規定修正後6個月內儘速覓妥接替人員後,辦理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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