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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疑義

發佈日期 : 2020-04-29
主旨: 函轉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人員旅費損失之補償疑義,請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本權責妥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4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31288號函辦理。
二、 有關部分機關限制所屬人員於防疫期間不得出國,衍生旅費損失是否應予補償等事宜,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准主計總處本年3月30日主預政字第1090100811號及4月17日主預政字第1090100985號書函(如附件)說明略以:
(一)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自3月21日0時起提升全球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為第三級(警告),國人應避免所有非必要之出國旅遊。
(二) 公務人員請假應先經機關首長核准,故未獲准假前規劃出國之相關經費,係屬個人行為,似無損失補償問題。惟倘係於指揮中心本年3月20日通報前,機關首長已核准請假出國,嗣基於勤務人員調度或避免機關內部防疫缺口等,駁回原已核准之差假,致機關人員預繳旅費及機票費或提前返台等損失,經評估確有補償必要,相關經費之用途別科目認列基礎,依109年度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應屬因應各機關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歸屬「業務費」列支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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