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 正規定
發佈日期 :
2020-02-14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
正規定
二、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
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
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
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
前項人員。
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
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
制。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
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
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
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得抽查依第三項規定送交之通報表,提供各機
關(構)首長參處。
六、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
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
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第四點第三項通報
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
正規定
二、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最高在簡任第十職
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職務等級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且
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申請赴大陸地區者(以下簡稱
申請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經遴派或同意赴大陸地區出席專案活動
或會議及從事與業務相關之交流活動或會議,應經所屬中央
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
。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
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
前項人員。
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
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
關申請。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
制。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申請內容未盡完整者,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人員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
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應送交直屬上級機關
備查。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
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各機關(構)得抽查依第三項規定送交之通報表,提供各機
關(構)首長參處。
六、申請人赴大陸地區,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
(二)違反本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擅自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
),簽署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三)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或資訊。
(四)從事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
許可之事項。
前項人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
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第四點第三項通報
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