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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一案,經轉 准銓敘部函意見如說明

發佈日期 : 2018-11-19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一案,經轉
准銓敘部函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7年10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74658869號書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上開銓敘部函意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經審酌行政法人之實務運作需要
,放寬前開服務法規定中所稱「法令」,得包括直轄市、
縣(市)依行政法人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準用該法制定之行
政法人自治條例。是以,該等自治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
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
關規定,該等自治條例亦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
惟權責機關仍應衡酌公務員本、兼職務之工作繁簡與責任
輕重程度,做為派兼與否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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