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15-04-29
主旨:有關104年經臺閩介聘至臺南市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4年4月23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40405406號函辦理。
二、該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兒園辦理教師介聘甄選分發實施要點第7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市教師須在現職學校實際教學滿六學期(服兵役、進修、育嬰、侍親等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方得參加介聘。」
三、另經由他縣市介聘至本市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屆時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校其他教師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