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學校人員延遲法定通報之裁罰疑義及跨校案件法定通報之處理事宜

發佈日期 : 2015-04-07
學校人員延遲法定通報之裁罰疑義:
(一)學校教育人員因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而延遲通報者,經本府社政單位查明確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53條通報規定時,移由本府教育主管單位循行政程序裁處罰鍰(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必要時,並得提經本府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二)倘延遲通報之案件係經本府教育主管單位審核所屬(轄)學校陳報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之相關資料時,發現學校通報時間已逾24小時(自知悉疑似事件時間起算),即屬符合上開第36條第3項第1款所定「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包括校安通報及法定通報)應予以處罰鍰者,本府教育主管單位得本權責循上開說明程序審議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