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103年11月19日召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研修會議紀錄

發佈日期 : 2014-12-09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研修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103年11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至12時40分
會議地點 本署北部辦公室4樓會議室(臺北市徐州路48-1號)
會議主持人 黃副署長子騰 記錄 李佳昕
出席人員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黃林輔導員美娟、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黃科員敏貞、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黃股長哲彬、陳課督勇志、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曾專員惠蘭、桃園縣政府教育局黃候用校長金增、基隆市政府陳陳科長員臻、董老師又菁、新竹市政府吳科員碧惠、新竹縣政府沈科長靜濤、苗栗縣政府吳課督源有、南投縣政府曾課督惠楨、雲林縣政府林老師昭君、嘉義市政府吳輔導員怡真、嘉義縣政府吳輔導員敏男、屏東縣政府曾校長淑勤、宜蘭縣政府徐輔導員紹玉、花蓮縣政府方辦事員妙慈、臺東縣政府林科長政宏、金門縣政府謝科長惠婷、澎湖縣政府夏科長尚俐、本署國中小組林科長祝里、陳老師佳幼、李佳昕小姐
請假人員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彰化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略)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評量準則)修訂條文內容(草案)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略)
決 議:
一、 有關本準則(草案)第6條修正後通過,第13條照案通過,餘無修正意見(如附件)。
二、 有關補考事宜,請依本署103年6月1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43456號函辦理。

案由二:有關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成效調查統計一案,提請討論。
說 明:(略)
 決 議:
一、 有關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情形及未來策進作為,建議如下:
(一) 請各地方政府多與學校老師溝通,使其瞭解評量係為診斷學生學習成效,並說明補考之目的在解決未及格之問題。
(二) 當學期該學習領域不及格者,應與補救教學緊密結合,尤其建議於寒、暑假施以補救教學,確保學生學得基本學習內容後,再予以補考。
(三) 學生成績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有關成績評量計算乙節,由各地方政府本權責因地制宜訂定。為強調注重學生個別差異、多元智能,應鼓勵所屬學校實施實作評量及檔案評量等多元評量之概念,爰建議調整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比重(如:定期評量佔40%及平時評量佔60%),另定期評量亦應不限紙筆測驗。
二、 有關目前103學年度九年級學生,其七、八年級成績業已公布,現階段是否仍可追溯七、八年級未及格之成績,並經補救教學後實施補考措施;或採一次性畢業考通過後取得畢業資格等節,俟本署向法制處瞭解可行性後,另案函知各縣市政府。

肆、臨時動議:
 案由:有關「103年度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課程與教學重點業務(二)『學生成績評量』」辦理情形書面資料報署一案。
 說明:本署前業於103年11月17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125061號函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宜蘭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等7縣市,於本年12月31日前檢送「學生成績評量」辦理情形書面資料,俾利本署瞭解執行情形。
決議:上開縣市係統合視導訪視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爰得免除次年之訪視;惟本署考量「學生成績評量」係為本年度推動之重點項目,又為避免造成教育局(處)行政作業之困擾,爰辦理情形書面資料請以繳交「地方政府視導所屬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推動措施檢核表」及「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自評表」為原則。

伍、散會:中午12時40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六條及第十三條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學生於前項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
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惟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一、 本法增列第三項,規範學生因缺考而補行評量之成績採計原則。
二、 至學校是否核准給假,以及是否辦理補評量,則由各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另考量學生請假樣態過多,為給予學校成績計算保有彈性,爰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三、 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文字未修正。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七、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第十三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並由各直轄市政府輪流辦理為原則。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
五、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計分工作,以達公平客觀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六、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一、 明定考區試務會與全國試務會之關係,全國試務會規劃之共同事項,各考區試務會應據以辦理。
二、 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規定,增列教育部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辦理命題等相關事宜。
三、 增列第六項,明定學生除經核准外,均應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以避免學生藉故未參加考試,而影響國家對學生學力監控之完整性。
四、 現行第六項移列為第七項,文字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