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銓敘部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相關規定,請查照。

發佈日期 : 2026-04-27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15年4月24日府人考字第1150092095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請各機關學校在接獲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期間,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6條所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應儘速依規定查明原因,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其兼職是否踐行經權責機關學校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與其定期填具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內容是否相符,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本部相關解釋,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致,請依服務法、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