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 :
2021-02-26
主旨: 有關「110年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事宜,請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說明事項辦理,並於110年3月15日(星期一)前將相關資料函送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彙辦,逾期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2月22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188076A號函辦理。
二、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業於110年2月23日修正發布,依本要點第2點規定,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由服務學校負責審查,列冊報各該縣(市)政府核定致贈獎勵金。
三、 有關110年資深優良教師之獎勵申報,請依下列說辨理:
(一) 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各校檢附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如附件一)及各校提報名冊(如附件二)經核章後,於110年3月15日(星期一)前免備文寄(送)達名間國小總務處簡孟琳小姐彙整(以郵戳為憑),如未期限前報送資料,或於名冊報送後發現有漏報教師情形,本府將不受理於當年度申請補辦。
(二) 服務屆滿「40年」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申報,請另填具「110年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如附件三),並將電子檔案於110年3月15日(星期一)前寄送至承辦人謝玉玲輔導員電子郵件信箱:shi026610609@gmail.com。
1、 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逾規定字數將無法上傳檔案。
2、 請提供近半年「彩色大頭照」之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案大小3MB─5MB。
四、 貴校就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件,應確實調查並審核教師請獎資格,若有不實或錯誤者,除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外,並對有關人員按情節從嚴議處。
五、 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對照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釋例彙編」、「110年每位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110年各校提報資深優良教師名冊」及「110年服務屆滿40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