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說明

發佈日期 : 2020-02-13
主旨: 函轉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疾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2週,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109)年2月11日至24日期間之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規定補充說明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627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查疫情指揮中心來函說明略以,防疫照顧假之適用對象補充說明如下:
(一) 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除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外,如有下列照顧需求者,亦得申請:
1、 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
2、 因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者。
三、 有關各級機關(構)人員防疫照顧假相關請假及支薪等規定,請依該總處本年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887號函(本府於109年2月6日以府人考字第1090030435號函轉知在案)及前開補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