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事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發佈日期 : 2017-02-06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事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辦理。